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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级本科生专业调查、2014级专业实践1、2015级经济社会调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6年06月08日 15:05  浙财大教通〔2016〕46号    浏览: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2013级本科各专业学生(不包括专升本学生,下同)在短学期3安排专业调查,2014级本科各专业学生(不包括专升本学生,下同)在短学期2安排专业实践1,2015级本科各专业学生(不包括专升本学生,下同)在短学期1安排经济社会调查。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计划与组织

1.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相应短学期实践教学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的内容包括:调查和专业实践的目的与任务,程序和时间安排,形式与方法,参考题目的拟定,对学生和指导老师的要求,以及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等。

2.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短学期实践教学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在学生外出前,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在实践期间,要加强日常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

3.2013级学生专业调查、2014级学生专业实践1、2015级本科各专业学生经济社会调查均安排在2015-2016学年暑期进行,时间为3-4周,经济社会调查不少于2周。

二、短学期实践教学形式

1.形式可以采用由两人或三人(最多不超过三人)组成的小组的形式或个人的形式。

2.专业实践1的实践形式参见附件1,具体方案由各学院组织实施。专业调查需结合专业,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专业范畴的相关主题进行专项调查。各学院可以结合本学院的专业特点,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计调查的替代形式开展短学期实践教学,并将工作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3.2015级学生可采用以下三种不同的形式来完成经济社会调查工作。

(1)经济社会调查

2015级学生在专业教师或辅导员的带领指导下,完成经济社会调查环节。调查形式可以采用由两人或三人(最多不超过三人)组成的调查小组的形式或个人的形式。经济社会调查要求深入农村、城市进行调查,调查我国城乡发展的基本现状和城乡居民生活状况。

(2)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

2015级学生如参加了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可视为完成经济社会调查,每支队伍15级学生不超过6人。各学院在暑期“三下乡”之前,应将参加实践活动名单汇总至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处,由副书记转至教学副院长处,请各学院做好此项工作的衔接。

(3)“两课”社会实践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教工委〔2009〕1号)文件精神,我校今年将继续开展暑期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根据马克思主义学院的要求,“两课”社会实践的参加对象为:2015级学生中所有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已列入支部考核的入党积极分子,每专业5人。马克思主义学院将安排教师组织实施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参考题目详见附件2。请各学院于6月20日之前提交名单(附件3),联系人:王瑜老师,联系电话: 87557315,E-mail:wangyu4163@126.com 。

三、短学期实践教学报告内容及要求

1.本科生参加短学期实践教学要提交调查报告或实践报告。报告是学生对调查问题的系统性思考,是考核学生调查效果的依据。调查报告要求内容真实、文字流畅,特别是要对调研的情况进行理性的思考与分析。实践报告按学院具体要求写作。

2.以个人形式完成的社会调查,由个人完成调查报告,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以小组形式完成的社会调查,由小组成员共同完成调查报告,报告字数不少于5000字,并须在报告附页中注明小组各成员的分工情况。专业实践字数要求见学院发布的具体方案。

3.调查报告、专业实践的封面参见附件4《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社会调查报告封面》,《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专业实践报告封面》;撰写格式见附件5《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社会调查报告撰写规范》,专业实践格式按学院要求。优秀调查报告示例见附件6。

四、短学期实践教学的指导及考核

1.各学院应选派业务熟悉的教师担任短学期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一般每年级10人以下。指导教师按照实践计划的要求完成指导任务,定期与学生进行双向沟通,指导与督促学生按计划进行调查和专业实践,指导学生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

2.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指导与督查,负责对学生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实践报告进行指导及评阅,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并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社会调查评阅单》或者《浙江财经大学本科专业实践评阅单》(参见附件7),成绩纳入学分考核和管理,作为本科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备条件。

3.指导教师应特别加强以小组形式进行短学期实践教学的考核,根据各小组成员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及效果,考核小组各成员的个人成绩。

五、短学期实践教学的学生守则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以良好的状态和饱满的热情投入调查和专业实践活动。

2.实践往返途中及实践期间要树立安全意识,注意人身、财产的安全,如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学校。

    3.应按实践计划的要求,努力工作,实践期间应定期向学校指导教师汇报调查进展情况。

4.实践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或实践报告,交指导教师,作为学生成绩考评依据。

5.对无故不参加实践者,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予毕业。因故经批准未参加实践或成绩不合格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另行安排实践时间并考核其成绩。

 

 

    教务处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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