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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2010年09月01日 09:33  浙财院〔2006〕148号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是学校教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学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加强我校本科教学教材建设工作,保证立项教材编写、出版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的学科优势和特色,反映我校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和科研成果,学校鼓励学术造诣深、科研成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符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质量高、有特色、适用性强的教材。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学校教材建设的立项重点是:

1、体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

2、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教材;

3、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新教材。

第四条 申请立项教材的负责人(主编)须是我校教师,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教学、科研水平较高。

第五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教材建设立项一般应执行“申报人申请→教研室(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部)审核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学校公布”程序。具体工作程序是:

1、根据教务处通知,申报人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表》,报所在教研室(系)。

2、教研室(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所在二级学院(部)。

3、各二级学院(部)审核论证后,推荐报送学校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针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是否本课程教学所必需等)、先进性和科学性(本学科领先或具特色)、可行性(申请者的科研、教学水平;资料、经验的获取程度;时间保证等)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审。

5、评审结果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讨论、审定。

6、学校公布。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重点教材的规划立项,对获得立项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计划要求认真组织立项教材内容体系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立项建设教材高质量地完成。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应为教材的编写创造条件并负责督促实施;教务处负责对立项建设教材的编写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学校立项建设教材,应按批准文件公告的名称、内容编写出版,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立项项目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完成,完成形式为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应提前3个月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出版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要求完成编写、出版任务的立项项目,将取消立项,三年内不得申报教材立项,同时视具体情况追回立项经费。

第十一条 组织各类教材评奖的申报。学校根据自编教材的规模情况,每2~3年组织一次优秀自编教材的校级评奖,同时,积极组织校外教材评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四章 教材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教材建设经费来源:主要是学校每年按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教材立项情况确定的教材建设专项经费以及列入国家、省重点规划教材的下拨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管理

1、教务处负责学校教材建设经费的管理。

2、学校对立项建设的教材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学校立项建设的教材,学校视情况给予资助经费;对学校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立项建设教材,学校确保经费1:1配套。

3、经费分两期拨发。立项建设后,教务处先划发经费的50%作为教材编写启动工作经费,剩余50%的经费,视项目完成情况拨发。

4、对立项建设教材设立专项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妥善管理经费,确保教材按要求出版使用。

第十四条 立项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立项建设经费用于编写、出版教材所需的图书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专家审稿费、稿费、印刷费、出版亏损补贴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财经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院〔2002〕20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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