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我校青年教师尽快掌握教学规律,全面提高其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为青年教师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订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校教师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入助教导师制的培养范围:
1.自2004年1月开始,来校工作未满一学年,且尚未晋升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及本科学历的教师;
2.2004年1月底前来校工作,未晋升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教师,经本人书面申请,也可列入助教导师制的培养范围。
第二条 助教的培养周期为一学年。
第三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助教,原则上在进校后的一个学期内不承担教学任务,确因教学需要承担教学任务者,经教研室和二级学院(部)审核,确认已具有开课能力者,方能承担教学任务,但授课门数不得超过1 门。
第四条 在进校后的一个学期内,助教主要从事教学辅助工作,主要任务有:在导师的指导下,备课、随班听课、上习题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答疑、指导实验、实习工作和课程设计等。
第五条 助教在承担教学辅助工作期间,经学校考核合格,学校按其聘任的岗级,100%发给其教学业绩津贴;经批准已承担教学任务的助教,按其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当量计算的教学业绩津贴,不足岗级津贴100%部分,由学校补足。
第六条 我校教师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方能担任助教的导师: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工作认真负责,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业务知识渊博,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多年,能认真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导师职责。
第七条 导师的主要职责
1.制定助教的指导培养计划。
2.指导助教掌握特定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相关的前沿知识,以及教学要点、难点,使青年教师能够根据教学课程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并明确有关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指导助教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并基本把握包括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指导实验、实习、考试命题等各教学环节,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4.帮助助教了解本课程的难点和教改的突破口,检查青年教师备课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听青年教师的课堂讲授,抽查青年教师批改作业情况。
5.鼓励和支持助教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承担科研任务。
6.协助各部门定期对助教思想、业务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助教使用、晋升、脱产进修的意见,对没有达到培养目标的助教提出调整意见。
第八条 导师的遴选
1.由各二级学院(部)推荐导师,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导师的任职条件和需培养的青年教师人数来确定导师人选。
2.导师的遴选采取双向选择的形式,并尽可能使导师和被指导助教为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由各二级学院(部)及相关教研室讨论确定,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聘任。
3.每位导师指导的助教不超过2人。
第九条 助教培养经费和导师的岗位津贴
1.学校按各二级学院(部)每年被指导助教的人数和人均1万元的标准,拨给助教培养经费,用于各二级学院(部)对优秀导师的奖励和本部门助教的集中培养费用。具体培养经费使用办法由校人事处另行制定。
2.导师在指导助教期间,每指导1名助教每学期给予导师30课时的教学工作当量。
第十条 考核
1.学校考核各二级学院(部)执行助教导师制的情况,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学院(部)或导师,由学校收回已投入的导师岗位津贴,并责令限期改正。
2.各二级学院(部)负责考核导师以及助教接受导师指导的进程和结果。
3.助教培养期满,由导师及各二级学院(部)组织鉴定并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助教,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师,对考核不及格的助教,按学校规定调离教师岗位。助教的考核结果与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 校内津贴、评选先进等挂钩。
4.考核内容包括:讲义(教案)、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试讲记录、学生反映、助教接受指导期间的培养总结等。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共同负责助教导师制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