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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08年12月26日 16:19      浏览:

第一条 为做好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上款规定,2001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国内首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时,西部地区取得的成果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有特殊情况的成果(指涉及国家机密、安全,不能公开的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按其隶属关系或成果所属专业领域向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按本款上述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本地区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具有特殊情况的教学成果可按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的隶属关系或成果的专业领域,由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组织其奖励工作。军事院校的教学成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单独组织评审、推荐等奖励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受理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管理机构在教育部下达的限额范围内,从2001年及以后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及以上奖的成果中择优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第十三条 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还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对成果进行鉴定,并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一式三份)。

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反映成果的视频光盘(一式两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电子教材除外),可不提交视频光盘。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与上述纸介质材料(教材样书除外)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一律要提交到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网站。

第十四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部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单位上报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推荐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三)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复查奖励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确定参评成果。

(二)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中,一等奖、特等奖须进行会议答辩。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由教育部在推荐截止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2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异议期结束后,一、二等奖由教育部批准,特等奖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七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教育部或国务院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章,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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