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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04月26日 14:53      浏览:

 

 

 

 

 

 

 

 


浙财大〔201767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财 经大学

                                    201745

 

 

 

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升优良教风、营造扎实学风,夯实课程质量,端正考风考纪,使课程考核工作规范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师生共同参与的重要教学活动。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对所学课程知识、能力的掌握与运用能力,合理区分学生学习成效,并发挥对教学过程的检测与促进作用。课程考核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生课程考核的管理。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相应成绩,成绩合格者才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试卷命题

   第四条 凡属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应当按学期进行考核,考核所形成的材料依照教学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依照学校相关专门规定进行。

第五条课程考核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注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检测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思维。

第六条课程考核应过程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考试)相结合。通过过程性评价,形成对学生学习状态的持续性评价;通过总结性评价,形成对学生课程学习的结果端测评。

第七条过程性评价是课程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教师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纪律、课堂问答和讨论、作业和测验、期中考试等给出成绩。平时成绩的项目组成及各项目评分方式等要素由课程组、课程负责老师确定,学院(部)批准。教师应该如实、客观、公正地记录与评定平时成绩。

教师须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的考核方法,以及在课程总评成绩中的比例。

在学期进行中,教师应完整记录学生各考核项目的表现,应在课程结束时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教师应保留平时成绩评定依据材料两年。

第八条 课程期末考核可以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在线考试、课程论文、调研报告、作品设计、操作考试等多种形式。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法改革,考核形式由教师向所在学院(部)申请,学院(部)在开学两周内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为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依据我校各专业课程特点,实行课程统一考试。凡教学大纲相同,由两位以上教师同时任教的课程,应由开课学院相关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学校实验班可依据人才培养要求单独考试。

   对于适用面广、开课班级多的公共必修课、学科必修课,学校鼓励建立试题库,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学校鼓励多校联考等考试形式。

第十条试卷内容应科学合理,能对学生学习效果形成有效评价。

学院(部)确定试卷命题教师后,命题教师应依据教学大纲、教材,结合本课程的实践发展,设计试卷的题型、题量、内容分布、覆盖面、难易度。

1.试题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2.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进行考试的课程,命题时应注意题型的多样化,一般应有五种及以上题型;开卷笔试课程一般不宜采用名词解释、填空、简答、论述等题型。

3.试题应有相应的题量,以一般水平学生两小时考试答完并留有10分钟的检查时间为宜。

4.试题难度应具有区分度。在内容上,测试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部分占50%左右,有一定难度的综合性试题占30%左右,具有相当难度的实践类试题占20%左右。

5.试题不允许直接采用近五年已在各类试题公开的考试(含职业资格考试)中用过的试题、教材中的例题、习题。

6.每份试题都需配有细化到评分点的标准答案。

第十一条采用笔试形式的课程要求出AB两份试卷,满分均为100分。AB两套试卷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应相当且试题重复率应小于30%

第十二条采用闭卷考试的课程应高度重视试题的保密工作。教师不得通过划重点、复习题等形式泄露试题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

第十三条在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下,课程考核组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全校性课程的期末考核、缓补考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部)负责落实监考人员。期中考试、平时测验、重修考试、非全校性课程(含独立性实验课程)的期末考核等组织工作由课程所在学院(部)负责,教务处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学院(部)的课程考核由院长负责,分管教学的院长具体组织与实施本学院(部)所开设课程与实践教学活动的考核。

 

第十五条期末考试学院(部)负责具体的考试管理:

1.考试准备: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院长应安排本部门的考试工作,布置落实课程出题人、监考、试卷评阅等工作。与分管学生的书记共同召开学生动员会,进行学风、考风、考纪教育。

2.试卷命题与审核:教师完成试卷命题后,应该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进行实质审查,并经分管教学的院长统一审定后方可送交文印室。

3.试卷运转流程:试卷印制之后由学院(部)统一管理,课程考试前由监考老师领取。考试结束,监考老师将试卷交回学院(部)。

4.归档:阅卷完成,试卷交由学院(部)保管归档

第十六条期末考试期间,学校建立总监考和巡考制度,负责巡查监考和考场纪律情况。总监考由学校领导和各学院领导担任,巡考由学校督导委员会成员、各学院分管教学或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十七条课程期末考试依据当年校历安排,一般在每学期教学时间结束后两周进行。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不得提前,不能占用教学周。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考试,在完成教学任务之后,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及考试保障措施,经系主任、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课程缓考、补考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初第二周不停课进行。非独立实验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在教学进程内安排。

第十九条全校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由教务处分配监考任务,学院(部)安排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紧缺的教学部门,可以安排经教务处培训考核过的研究生参加监考,并提前报教务处备案,研究生不得担任第一监考。

第二十条 作为教学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参与监考工作。

每门考试课程应设置一位主考教师,一般由课程负责人担任,在考前现场检查试卷质量,在考试期间处理与课程考试相关问题的咨询。

第二十一条 考场实行监考人员负责制。

监考人员应对本考场的考核工作负责,具体包括考场试卷的发放、考场纪律、违纪认定、考试时间的掌握,收卷(装订)等考试事项。

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两人监考时保持一前一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低头浏览手机、批阅试卷、聚集聊天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按照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听课和实习,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未经批准擅自听课参加考试或未缴纳学分学费者,考核成绩不予确认。

教师应在课程教学结束前对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期末考核,课程成绩记为“取消”,按零分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1.旷课5课时以上者;

2.学生因事、因病请假,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3.全学期未完成作业超过三分之一或未完成课程实验者。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填写《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认定表》,由开课学院(部)签署意见后在课程结束前通知有关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注册课程的考试。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手续,应在该课程考试前填写《浙江财经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有效。未经批准而未参加考试的,作旷考处理。

第四章  试卷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课程综评成绩由过程性评价所形成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构成。平时成绩的比重为总评成绩的40%-70%,具体比例由课程组、课程负责老师确定,学院(部)批准。

期末考试成绩低于40分者,不再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即为综评成绩。

第二十五条过程性评价所形成的平时成绩应如实反映教学班级的学习状况。

期末考试成绩应呈现正态分布,避免过高过低现象,同一教学班级成绩90分以上者不超过教学班级人数的20%

第二十六条试卷评阅应客观公正,评阅尺度和计分方式应统一。

教师应用红色笔阅卷,错误处以减分表示,每题得分以加分表示,计入题号处(未得分以0分计)。大题加总得分计入试卷首页得分栏内,并签署阅卷人姓名。试卷评阅时,评卷有改动的地方,评卷人必须在改动处签字。

第二十七条考试后5天内(缓补考3天内),学院(部)组织完成试卷评阅,任课教师完成成绩录入系统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评定或五级记分制评定,一般按百分制评定。

五级记分制的成绩表记号及与百分制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五级计分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因阅卷计分或登记造成学生成绩有误需更正时,教师须填写《浙江财经大学学生成绩更正登记表》,说明更正理由,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审定后盖章,系统管理人员才可进行成绩更正。

第三十条 旷考、考试违纪的课程成绩记为“旷考”或“违纪”,按零分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学习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课程成绩记为“取消”,按零分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缓考成绩以考试成绩评定,不再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补考成绩根据考试成绩评定,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注明“补考”;重修成绩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并注明“重修”。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成绩和相关的补考信息。

学生对本校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时,须在开学初两周内向课程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查阅成绩(试卷)申请表》。学院根据评分标准组织人员核查试卷。查卷后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须更正成绩,有关教师应在《浙江财经大学查阅成绩(试卷)申请表》上签字,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后上报教务处。

本条只适用于查阅上学期考试的课程。试卷不存放在本校的课程和超过规定期限的课程,不受理申请。

第三十二条 阅卷评分登记后,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相关教师实施试卷的装订和存档工作。

第五章  缓、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有一次补考机会。但考试中旷考、考试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重修及缓考,不安排补考。

第三十四条必修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缓补考,考试安排于开学初第一周在教务网站公布。其它课程学生可以选择参加缓考或重修,如需参加缓考,应直接申请参加下一轮该课程开课学期的期末考核,无需选课和参加课程修读。

第三十五条课程重修按学校课程重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办法》(浙财大2014133号)同时废止。

 

  浙江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4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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